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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查!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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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5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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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疫情防控“大检查”
第七批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落细落实防控措施,织密织牢疫情防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部署1月18日起至3月15日,在全市开展为期八周的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和综合执法大检查。现将第七批“大检查”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泰兴市七圩祥福门诊部涉嫌未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2022年2月10日,泰兴市卫健委对虹桥镇七圩东风南路221号祥福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门诊部预检分诊点无人值守,红外线测温仪关闭;在输液大厅查见正在接受输液服务的5名患者,但未查见该5名患者登记的《江苏省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登记表》;在《门诊登记簿》中查见有“2月8日患者孙某某,初步诊断咽喉炎;2月8日患者高某,初步诊断上感;2月8日患者王某,初步诊断上感”的记录,但未查见2月10日的门诊登记记录。该门诊部未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涉嫌违反《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部门依法给予泰兴七圩祥福门诊部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姜堰区兴泰镇希望药店未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案
2022年2月24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兴泰镇希望药店在经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对进店购药人员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
监管部门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宣传,责令该店停业整顿,待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
三、兴化市柠檬叶子酒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住宿、未如实登记旅客住宿信息案
2020年2月17日,兴化市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柠檬叶子酒店当日凌晨接受高某、刘某某二人(未成年人)入住时,未对其测体温,未查验其行程码,未将其身份信息上传公安旅客系统
根据《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该酒店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四、兴化市全季酒店工作人员未如实登记旅客住宿信息案
2020年2月24日,兴化市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丰收路全季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接收外地来泰人员王某入住时,未对其测体温,未查验其行程码,未将其身份信息上传公安旅客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工作人员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五、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西大街浴室负责人凌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2月25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公安机关在对胡庄镇西大街浴室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浴室负责人凌某某未按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对顾客进行测温、验码,凌某某在工作期间未佩戴口罩。凌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公安机关拟对凌某某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六、姜堰区八度网咖未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案
2022年2月23日,姜堰区疫情防控办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八度网咖在营业时未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部分上网人员未按规定全程规范佩戴口罩。2月24日,姜堰区文广旅局再次检查时,该网吧仍有部分上网人员未佩戴口罩
监管部门对该网吧负责人进行了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宣传,责令其停业整顿,待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
七、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麦客隆百货店未按规定对经营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前期,泰州市卫健委在疫情防控执法检查中发现,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麦客隆百货店未对经营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疫情防控要求
2月17日,监管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予以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八、网约车驾驶员孙某某非法营运且不遵守疫情防控
2022年2月22日,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孙某某驾驶苏M号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济川校区北门接送一名乘客到泰州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孙某某所驾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核酸检测,违反我市疫情防控规定
交通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孙某某给予警告、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将涉案车辆号牌上报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列入江苏联网高速公路稽核名单。
九、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居民郭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2月24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凤凰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家住彩云居小区的郭某某行程码为黄码,拒不配合居家医学观察,私自外出。属地公安机关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及时对郭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劝阻。郭某某拒不配合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私自外出,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郭某某作出警告的处罚。
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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