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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南路某小吃店门口!一男子拿出匕首刺向一人身体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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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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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瞅啥?
瞅你咋地?
……

不给对方一点教训
怎显我“英雄本色”
结果却让自己“损失惨重”
希望下面这个案件
能给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敲响警钟
昨天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其内容显示:一男子丁某甲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
而起因是一起打架事件
该男子为帮他人出气
竟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
刺向另一人
……
起诉书内容如下:

▼▼▼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27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盐城市建湖县**路**号**排**室。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2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2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寻衅滋事案,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甲,听取了被告人丁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本市新建南路老鸭粉丝汤店内吃饭,发现徐某某与丁某乙在门外发生打架,欲为丁某乙出气,遂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冲出老鸭粉丝店先戳刺徐某某左大腿、臀部,后又追赶徐某某戳刺其腹部,致徐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靖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血衣、受伤部位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等书证;
3.证人丁某乙、毛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岁

本是花一样的年纪

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小编提醒:

请大家遇事时候多冷静

不要因为一时情急

酿成无法弥补的过失

你有多疯狂

等候你的后果就有多严重

过于偏激的人

终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来源:中国检察网,新靖江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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