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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水政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毛琳严重违纪违法!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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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6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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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
清廉泰州发布最新消息:
微信图片_20211116110744.jpg
日前,经靖江市委批准,靖江市纪委市监委对靖江市水政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毛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毛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金、接受宴请;违反国家法律,参与网络赌博;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罪。

毛琳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靖江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毛琳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按程序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昨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微信图片_20211116110749.jpg


毛琳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
被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其中的受贿数额被公布
起诉书部分内容如下: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221号


被告人毛琳,曾用名毛学勤,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0********,汉族,大学文化,靖江市**监察大队原**,住靖江市**园**幢**室。被告人毛琳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靖江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7日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并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毛琳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毛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2020年10月至12月13日,被告人毛琳在担任靖江市**监察大队**期间,负有打击长江水域非法采砂等职责,却在明知朱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结伙在长江水域靖江、如皋交界处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打电话、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朱某某泄露靖江市**监察大队值班巡查信息、“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等,为朱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

2020年10月26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对“10.26”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将涉案的朱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抓获,2021年3月18日以朱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毛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监察委员会制作的扣押财物清单,提取的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免通知、值班表、相关案件卷宗,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叶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琳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二、受贿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毛琳利用担任靖江市**监察大队**的职务便利,为朱某某、邢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案件处理、工程监管、提供信息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朱某某、邢某某、孙某某等人所送财物计人民币32.2万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毛琳在靖江市**监察大队办公室内,收受邢某某为谋取被告人毛琳在办理邢某某非法采砂案中给予关照,委托李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2.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毛琳在靖江市世纪皇朝饭店内,收受孙某某为谋取被告人毛琳对其拟承接的靖江**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前沿水下疏浚工程手续备案、工程监管等事宜给予关照,所送面值人民币5000元的烟酒券1张。

3.2020年8、9月,被告人毛琳先后2次收受洪某某为谋取被告人毛琳对其拟承接的靖江**粮油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前沿区域疏浚清淤工程手续备案、工程监管等事宜给予关照,分别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4000元和在靖江市人民公园附近见面所送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1张。

4.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毛琳先后7次在叶某某住宿的宾馆内,收受汪某某等人为感谢被告人毛琳提供靖江市**监察大队值班巡查信息等以便于非法采砂,委托叶某某所送人民币计5.2万元。

5.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毛琳先后8次在朱某某的汽车内,收受朱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毛琳提供靖江市**监察大队值班巡查信息等以便于非法采砂,由朱某某经手所送人民币计24万元。

2021年4月14日,靖江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被告人毛琳亲属代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2万元。

被告人毛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监察委员会提取的通话记录、施工合同、承诺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相关案件卷宗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洪某某、叶某某、汪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琳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监察委员会提取的微信转账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琳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琳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琳犯有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毛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琳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清廉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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