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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靖江】下手太狠!靖江某公司车间内,男子挥拳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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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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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动手这样的情景貌似发生在很多场合每次类似事件发生都难免让人一阵唏嘘因为动手的理由真的很简单...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判决书一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2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工人,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0〕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7日16时许,靖江市新桥镇江苏某机械冶金有限公司员工么某在该公司最北侧车间进行操纵平板车工作时,不慎将被告人高某的木箱碰倒,被告人高某遂上前责怪么某,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高某拳击么某面部右眼部位,致使么某右眼受伤;被告人高某的徒弟王某亦上前殴打么某左眼部位及左胸部,致上述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么某右眼盲目4级构成重伤二级;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及左侧第6肋骨骨折分别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及王某与被害人么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么某人民币443000元,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医院出、入院记录、门诊电子病历、CT报告单、收条、谅解协议等书证,证人潘乐之、周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么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高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人因琐事一时冲动,大打出手最终却害人害己很多打架斗殴案件往往都是因为鸡毛蒜皮的琐事引发只因矛盾双方都在气头上管不住“口”,管不住“手”小编提醒:我们平时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小纠纷、小摩擦不可避免然而只要能理智对待、冷静处理矛盾总能解决千万不要因为一时气愤做出追悔莫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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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07: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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