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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恨!凌晨,公所桥多间店铺被烧毁,损失惨重!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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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8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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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6日凌晨1点左右,

公所桥江澄苑二区南门西面发生的火灾

相信大家还记忆犹新。

微信图片_20210728104911.jpg


火灾发生后,

现场火光冲天、浓烟滚滚,

在这场大火中,多家商铺

被烧得面目全非。



店铺涉及某电动自行车商行、**喜糖铺子、
**百货商店、靖江市**贸易有限公司,
总损失金额达三十多万。
说起起火原因,
更是令人唏嘘……

近日,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其中写到这起大火竟是人为放火导致。

微信图片_20210728104916.jpg



事情要从2020年11月说起,

肇事者蒋某某在此期间曾数次

到朱某某开设的电动自行车商行内打牌,

因打牌输钱怀疑自己被针对,

遂产生放火泄愤的念头。

微信图片_20210728104919.jpg



于是2020年12月16日凌晨1点,

肇事者蒋某某步行至朱某某的商行,

点燃了摆放在商行门前的电动车上的薄膜,

电动车焚烧后燃烧至店内,

殃及周边商铺,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

微信图片_20210728104922.jpg



起诉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

图片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靖江市**苑**区**幢**室(户籍地靖江市**花苑**幢**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1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许,被告人蒋某某数次至本市**苑**区**号朱某某开设的电动自行车商行玩“炸金花”纸牌,因其输钱,怀疑打牌时被朱某某联合他人欺诈,且认为朱某某对其有言语上的侮辱,遂产生放火泄愤之意。2020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步行至朱某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门前,用打火机点燃停放在商行门前的一辆新电动自行车座垫上的塑料薄膜,随即离开现场,电动自行车焚烧后燃烧至商行店内,且火势蔓延至相邻的**喜糖铺子、**百货商店、靖江市**贸易有限公司,致上述店铺大量财物被烧毁损。经鉴定,靖江市**贸易有限公司受损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1115元;**百货商店受损价值计人民币6020元;朱某某电动自行车商行受损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52290元;**喜糖铺子受损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67351.86元,损失价值计人民币336776.86元。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某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自我克制,理智行事”

对做人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如果一个人不能遏制冲动的怒火,

就会闯下大祸,丧失自由。

在这里,小编奉劝大家

遇事要冷静思量、增强自制,

切莫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最终身陷囹圄酿成苦果。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来源:中国检察网,新靖江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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