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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靖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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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1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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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靖行复第16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住XXX,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靖江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黄玉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称:事发在2020年10月21日中午,靖江市客运车站出口处,我驾驶的苏XXX出租车在待客区排队等客轮到我排在第一,只见有位女士并未上车,站在车外主动向我询问问题:“师傅,去精亚大概多少钱?”我印象中那块地方是属于闹市区,路窄车辆行人多又经常堵车,曾经打表到那也有过十六的,于是本能地带有疑问表情的回答了她所提出的问题:“十五吧?”她接着又问我十元去吗?我说打表去,打到多少是多少。只见她没理睬我也不吭声就往三轮车那跑去。看她正要坐三轮车时,我后面的苏XXX 出租车驾驶员在车外追上去不让她走,对乘客说:“去哪?我送你去哪都不收钱,帮我做证,我就是要糗他、投诉他。”一边说一边拉着这位女士坐到他的车子里,还要了电话号码,没想到这位驾驶员到我车前又挡住了我的出租车不让我走,说我拒载。不一会有人坐上了我的车,还没等我询问乘客去处,启动车子正要走时,随即又拉开我的车门把乘客拉出车,还理直气壮地说:“别想走,今天大家都不许走。”就这样导致一个小时左右大家的车都动不了,好多从车站出来的乘客想要打车却不能。投诉归投诉,可以打运管电话投诉进行调查事后处理,怎能擅自阻挡车辆通行、拦截乘客、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还怂恿乘客进行恶意投诉,由此败坏出租车和城市形象。当时我很理智没与他发生争执,及时向交通热线96196投诉这位驾驶员并报警,民警出警到达后及时引导车辆,维持正常秩序。据我所知此人在车站经常走来走去拉帮结派,也曾因之前几次他不及时挪车,我在车后鸣喇叭示意,与我多次争执还曾动过手。
    事后在稽查人员在不听取我详细陈述,不调取车载和车站待客区带有录音的视听监控进行查看,在没有认清事实前,仅凭苏XXX的出租车等驾驶员的一面之词,就以不打表为由扣车并做停车五天的处理决定,并建议我去找领导,我认为没有找领导请求的必要。在做笔录询问时多次叫我口头认错,提出要我向苏XXX的出租车驾驶员道歉此事就算了结的无理要求,我也多次表示不予认错、道歉,直到午5点调查处理完毕,拒载理由未能成立才对我的车辆放行。
    在2020年11月6日14时交通运输局执法科来电叫我去局里处理,我于11月9日去局里他们又提出要我向要苏XXX驾驶员道歉的无理要求。后于11月12日又要求我就部门接到投诉人工单号为:DH99321282201033000358的乘客投诉,举报理由是:开价高,不按计价器收费。再次进行询问做笔录,多次问我有没有跟乘客说打表,当时我再三声明已跟乘客说了打表,车站待客区有监控可以查看以此作证,交通热线96196也能说明当时的情况。
    在11月19日接到市政热线来电,关于靖江市交通运输局客运执法中队已作处罚决定的通知,已将取证处理材料移交到交通运输违章处理中心,叫我去接受处罚。
    11月21日接到恒通公司来电叫我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我填好申请表后然后说有违章没处理不让过户,说等与局里沟通协商一直到12月17日未果也不让过户(车辆保险12月21日过期必须之前过户好),于是我去交通运输处理中心处理违章,当时已声明对我作出一千元的处罚决定,却不开处罚决定书,而后却说材料要送去局里重做,12月17日下午去找公司和交通运输执法科未果,12月18日上午找交通运输执法科说你下午去是了,于是下午到违章处理中心说材料拿去局里还没送来,直到保险12月21日过了期才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致车辆被迫停在公司7天,无法有序正常办理过户、保险、年审手续,本来只需要半天就能办好的事宜,直到1月7日才能上路行驶。
    理由及依据:
    1、申请人认为该女士明知申请人所开的是出租车,出租车规定有计价器,是以计价方式收费并出示票据,应直接上车说出目的地,司机起步按下计价器即可,而该女士并未上车也没说要坐申请人出租车的意思,她走与不走,想坐谁的车这是她的自由也是她自己的意愿。
    2、申请人认为该女士是在向申请人询问问题,有回答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是主动询问有关车费大概多少钱,由于时间受限,申请人也是出于礼貌的及时地回答该女士所提的问题,一个大概的价钱,最终还是以上车打表为准。是被动的按照乘客的意愿,并非主观意识。
    3、申请人认为该女士作出十元钱个去,其动机目的是何?按申请人所签字的笔录:“个不能去”意思是不能违反规定,实行上车打表制度,按表收费打表打到多少是多少,已正确做出表示。而该女士却自始至终未对打表作表示。以上几点关于乘客投诉的“开高价不按计价器收费”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因此谈不上拒载、议价、绕路、甩客等违法行为。也未造成“乘客”的实际经济损失,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与违规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匹配,处罚过重的情形。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申请人认为在不听取详细陈述和申辩,不调取车载和车站待客区视听监控进行查看,在没有认清事实前,就以不打表为理由扣车并做停车五天的处理决定。且多次被传唤,还多次叫我口头认错并道歉。有事先认定错误且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等情形。
    5、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做第二次笔录时不以申请人的意思做材料。以不签字就扣车为由,胁迫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当时所做的笔录与视听监控所描述的实际行为不相符。
    6、申请人认为证人XXX的出租车驾驶员事发时有违法违规行为,并留有该女士电话,申请人第一时间投诉并报警。事后10月22日申请人要求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且事先又有过矛盾冲突与证人存在利害关系。见我再次追究其违规违法行为后,又怂恿再次进行恶意投诉。据被申请人所说还做了其他驾驶员的签字作为证据,申请人认为乘客在询问我时所有的人都不可能听见,大多数都在车内。而且所签字的证人有串通好的嫌疑。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证据形成的原因;(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7、申请人认为10月21日发生的事,已于11月12日就部门接到投诉人工单号为:DH99321282201033000358的乘客投诉进行了处理,并在11月19日就已接到市政热线来电,关于靖江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已作处罚决定的通知,已将取证处理材料移交到交通运输违章处理中心,直到12月18日《违法行为通知书》也未收到,直到保险12月21日过了期才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致车辆被迫停在公司7天,无法正常有序办理过户、保险、年审手续,本来只需要半天就能办好的事宜,直到1月7日才能上路行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的的有关规定。
    8、申请人认为在处理违章的过程中执法人员以胁迫手段叫我写“同意处罚,放弃陈述申辩权”字据,以证明我放弃“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是否他们事先安排好故意拖延时间,不愿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是否合理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而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有权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清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给予行政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失职等行为进行处分,要坚决谴责,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本机关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依据《靖江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靖委办〔2019〕64号)第三条第四项:“靖江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城市客运管理以及出租车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本机关作出靖江交道罚字[2020]0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该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11 日,本机关3次收到投诉工单,投诉人称苏XXX出租车驾驶员存在挑客、拒载、议价行为。经本机关执法大队初步调查,恒通出租公司苏XXX驾驶员陈某某作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涉嫌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被乘客投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本机关执法大队遂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予以立案。
    经进一步调查,本机关执法大队取得苏XXX道路运输证及陈某某从业资格证,能够证明其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笔录、当事人陈某某笔录和在场其他出租车驾驶员笔录,能够证明 2020年10月21日中午,乘客陶某向苏XXX驾驶员陈某某询价时,驾驶员陈某某未按规定告知打表计价,反而告知投诉人高于实际打表价格的费用。当日,陈某某驾驶苏XXX小型轿车在汽车客运站出口处出租车等候区待客时,存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该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定期对其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服务质量招标评标标准。”经查询,陈某某在2020年之前有2次违法记录,其曾因被查实存在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行为于2018年4月26日被本机关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5分。本机关基于查明的违法事实、取得的相关证据,考虑此次为陈某某第3次违法,且相同案由系第2次,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靖江交道罚字[2020]0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陈某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5分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罚款数额恰当。
    四、该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
    在本案中,本机关执法大队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于同年11月11日、11月12日、12月18日分别向乘客、陈某某及在场的其他出租车驾驶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年12月21日本机关执法大队形成处理意见并于同日制作靖江交道罚字[2020]00113号《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12月21日10时32分,本机关在执法大队违章处理中队向当事人陈某某当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当事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10时50分陈述申辩以下内容:“同意处罚,放弃陈述申辩权,请求现在处理。”本机关依法作出靖江交道罚字[2020]0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0年12月21日11时在执法大队违章处理中队当场送达。此案于2020年12月22日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完毕后结案。整个案件办理过程,本机关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靖江交道罚字〔2020〕0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主张要求本机关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单位依法驳回陈某某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11 日,被申请人3次收到投诉工单,称苏XXX出租车驾驶员存在挑客、拒载、议价行为。2020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对上述行为立案查处。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靖江交道罚字〔2020〕0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等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本案中,申请人存在拒载、议价的行为,应当按照上述法律对其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后,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靖江交道罚字〔2020〕0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信息来源: 靖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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