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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1〕1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泰州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泰教基〔2021〕13号)和《靖江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1年招生入学工作拟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2021年全国、江苏省教育工作会议以及泰州市委市政府“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切实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良好招生秩序,努力促进教育公平,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更好地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划区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学校坚决执行上级政策,不跨区招生,不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 2.不要求学生提供各种学科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种考级证书并将其作为入学条件和依据。 3.学校依据政策、结合实际,按照标准班额,实行计划招生。 4.学生进校后严格执行阳光分班、均衡分班,不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
三、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为2015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
初中一年级(七年级)入学对象为2021年7月小学毕业的学生。我校六年级毕业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一年级。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确认。
四、学校施教区 根据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相关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今年我校施教区范围不作调整:以渔婆路与骥江路交界为起点,沿渔婆路向北至北环,沿北环向西至西环,沿西环向南至骥江路,沿骥江路向东至渔婆路(施教区分布图见附件1)。
学生与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实际拥有并居住的住宅类房产(以有效房产证明材料为准,商业类房产、未交付住房均不作为招生入学的有效房产)是确定其是否属我校施教区的主要依据。有效房产证明材料为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房屋买卖契税税款缴款书、自建房许可手续、拆迁安置协议等。有效证件签发日期截至2021年7月10日。
五、招生办法
(一)报名流程 7月15日7:30-11:30,14:00-18:00,家长到学校东门领取顺序号和《靖江市实验学校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样表,同时登记学生姓名及联系电话;关注学校微信公众号,下载电子登记表,对照样表自行填写好电子登记表初稿;填写完成后,以所领取的顺序号+学生姓名命名(例如:顺序号为001的陈笑笑学生,电子登记表的文件名为“001陈笑笑”),最迟在材料审核前一天17:00前,以附件形式发至学校招生邮箱syxxzhaosheng@126.com。
7月16日—7月18日,家长按照顺序号上指定的时间段,凭顺序号,带全所有材料到校登记审核。
有不动产权证,且产权人为学生父母,同时父母和学生为泰州市内户籍,并且在同一户号下的适龄儿童少年可进行网上报名(靖江地区仅有此类型可在网上报名)。学校将安排专门人员指导网上报名。 (二)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登记须出具以下材料: 1. 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 2. 新生出生证; 3. 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实际拥有并居住的住宅类房产的有效房产证明材料; 4. 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学生和学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办理入学登记须出具以下材料: 1. 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 2. 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实际拥有并居住的住宅类房产的有效房产证明材料; 3. 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学生和学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 1. 学校对施教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同一住房,3年内只提供1个学额(多胞胎或符合二孩政策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高层次人才子女、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子女、对靖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子女等入学,由学生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于2021年7月30日—8月1日到学校填写审批表,再将审批表、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对应初审部门。经分类初审、部门联审、复核终审并公示通过后,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
3.施教区内无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买卖房屋,须提供居住不少于半年的有效佐证材料,并经相关部门调查走访、逐级审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通过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
4.非同一家庭成员以赠予、购买等方式获得部分产权的住宅类不动产不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六、本方案由靖江市实验学校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23—84854192。
靖江市实验学校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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