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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公安局、司法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最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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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4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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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公安局
关于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根据整治工作方案,靖江市公安局现对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办案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保密管理、依法保护民警如实记录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及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重点整治: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的;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的,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违规异地执法办案及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重点整治: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及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重点整治: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及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重点整治: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及有其他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的。

六、执法司法作风不严不实

重点整治:窗口服务不规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一次性告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饮酒的;违反生活纪律有悖公序良俗及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

七、交通事故处理不规范问题

重点整治:高峰时段交通事故处警速度慢;事故现场调查取证不全面;事故现场处置不规范。

我们诚挚接受您的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联系电话:0523—84826808
来信地址:靖江市公安局520办公室(靖江市阳光大道9号)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受理信电截止日期:2021年6月15日


靖江市司法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要求,坚持将开门搞整顿贯穿始终,推动查纠整改工作走深走实,做到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现将靖江市司法局“6+1+N”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进行公告,诚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6”为中央确定的需要重点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在司法行政系统整治内容为: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利用职务或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2.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收受当事人贿赂、礼品、礼金或其他利益,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3.司法行政干警收受当事人贿赂、礼品、礼金或其他利益,帮助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三)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2.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四)公证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服务群众有欠缺

1.公证人员服务态度差、效率不高、敷衍塞责。

2.公证人员无正当理由拒办公证。

3.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证明、过度证明、循环证明。

(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社区矫正案件

1.违规违法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委托文书接收、调查小组构成、组织实施调查、作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送达等违反法定程序或未与委托机关协商确定,超期限出具调查评估意见。

2.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

3.在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程序中监管不严、弄虚作假,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

4.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执行地变更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不落实监管措施,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

二、“1”为全市政法系统执法司法作风不严不实问题,在司法行政系统整治内容为:

部分同志工作作风漂浮,不能主动承担、认领责任,大事干不了,小事不愿干,突出表现在思想认识上持有“等着看”,工作落实上需要“催着干”,攻坚克难上存在“边缘转”的现象。窗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主动服务打造营商高地意识仍需加强。

三、“N”为司法行政系统需要整治的其他内容:

2020年网格化社会治理监测评价群众安全感调查中,矛盾纠纷调解率低,排名靠后。矛盾纠纷调处存在宣传教育引导不够、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不健全、调解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情况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电话:0523-89183235
邮箱:jjssfjjyzd@163.com
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靖江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3日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要求,坚持将开门搞整顿贯穿始终,推动查纠整改工作走深走实,做到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现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进行公示,诚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重点整治:(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填报,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重点整治:(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重点整治:(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债券。(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重点整治:(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的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重点整治:(1)对于执行机关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机关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重点整治:(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从中牟利。

七、司法作风不严不实的问题

重点整治:(1)“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落实不够。(2)案件办理中,重配合、轻监督。(3)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作风、工作态度不严谨、不细致,法律文书有文字错误等瑕疵。

八、少捕慎诉理念落实不到位,刑事案件不诉率偏低的问题

重点整治:(1)办案过程中,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追求“三个效果”的统一。(2)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不起诉权。(3)未落实办案影响评估机制。

监督电话:0523—84993252(受理电话举报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00—17:30,截止日期6月30日);监督邮箱:536280820@qq.com;

来信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3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岗位收)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3日

靖江市人民法院
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精神,扎实推进法院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开门搞教育整顿”的要求,现将靖江市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进行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5.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三、办理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执法司法作风不严不实问题

1.司法为民宗旨意识淡薄,群众观念不强,对待当事人与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推诿拖拉。
2.庭审、执行活动不规范,不尊重当事人、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3.纪律作风涣散,违背司法礼仪,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举止不得体。

七、法院工作人员履职不尽责问题

1.司法公开不及时、不规范。
2.卷宗归档不及时、不规范。
3.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移交执行不及时、不规范。
4.拍卖信息披露不全面。
5.屏蔽或撤销被执行人名单不及时。
6.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力度不够。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联系电话:0523-84993986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举报邮箱:jjfycourt@126.com
邮寄地址:靖江市滨江新城阳光大道5号  靖江市人民法院机关党委(督察室)收
截止时间:2021年6月15日

▍来源:靖江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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