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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靖江】靖江派出所原民警朱某甲被起诉,受贿细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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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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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靖江一民警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
具体受贿细节公开
......
微信图片_20210112111002.png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靖江市**局*丙所民警,住靖江市斜桥镇**村**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0日经靖江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并执行留置;于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朱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担任靖江市**局*甲所、*乙所、*丙所民警的职务便利,在行业监督管理、案件办理等方面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谋取利益,先后17次索取或收受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所送人民币计192500元。分述如下:
1.2013年元旦假期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任*甲所民警期间,在本市**洗浴场一包厢内,收受该洗浴场负责人李某甲为请其在日常监管中给予关照所送人民币3000元。
2.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任*甲所民警期间,在*甲所内,向靖江市*甲游戏室负责人陈某乙索取人民币3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任*乙所民警期间,在本市德诚广场,收受靖江市*甲网吧负责人杜某某为请其在日常监管中给予关照所送人民币1000元。
4.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任*乙所民警期间,在*乙所内,向靖江市*乙游戏室负责人申某某索取人民币20000元。
5.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任*乙所民警期间,在*乙所内,向靖江市*丙游戏室负责人史某某索取人民币20000元。
6.2014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任*乙所民警期间,在本市江平路红房子宾馆附近,向靖江市*丁游戏室负责人孙某甲索取人民币10000元。
7.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任*乙所民警期间,在本市南园宾馆东门,向靖江市*戊游戏室负责人朱某乙索取人民币20000元。
8.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任*乙所民警期间,在原靖江市天恩宾馆门口,向靖江市*己游戏室负责人缪某某索取人民币3000元。
9.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任*乙所民警期间,在本市*乙网吧楼下,向靖江市*乙网吧负责人陈某甲索取人民币10000元。
10.2017年3月,被告人朱某甲任*丙所民警期间,在本市红房子宾馆附近一饭店等地,先后3次收受或索取李某乙为请托办理其子李某丙吸毒案件中给予关照等而给予的人民币17000元。2017年3月,李某丙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朱某甲因担心李某乙举报,出具人民币16000元的借条,后退还人民币7000元,余款至今未退。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红房子宾馆附近一饭店内,收受李某乙所送人民币12000元。
(2)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向李某乙索取人民币3000元。
(3)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朱某甲向李某乙索取人民币2000元。
11.2018年5、6月间,被告人朱某甲任*丙所民警期间,在*丙所等地,先后2次收受李某丁为请其在办理王某某、李某丁等人诈骗案中给予关照等所送人民币22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丙所内,收受李某丁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所送人民币9900元。
(2)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收受李某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所送人民币13000元。
12.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朱某甲任*丙所民警期间,在将所办理的王某某、李某丁等人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带往上海辨认现场途中,收受王某某为请其给予关照等所送人民币20000元。
13.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任*丙所民警期间,收受黄某甲为感谢其帮忙查询相关信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所送人民币3600元。
14.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朱某甲任*丙所民警期间,收受孙某乙为请其在办理黄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中对黄某乙给予关照而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所送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12月28日,黄某乙被*丙所抓获。同月30日,*丙所安排人员找被告人朱某甲谈心,被告人朱某甲误以为事情暴露,主动反映其收受孙某乙钱款的情况,并于次日将人民币12000元退还孙某乙。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至靖江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监察委员会提取的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相关案件卷宗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陈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监察委员会提取的微信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华
2020年10月26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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