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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靖江】靖江公开4家企业处罚决定!其中一家被罚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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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1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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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就是民生
拥有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是每个人的美好愿望
可总有一些人为一点蝇头小利
做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近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对靖江4家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图片
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17日,靖江市人民政府网分别公布了靖江苏源热电有限公司、靖江赣盛木业有限公司、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江苏同康船业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其中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元(¥540000元),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如下:
微信图片_20201221115039.png

1、靖江苏源热电有限公司
图片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68号

当 事 人:靖江苏源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487380804
法定代表人:朱晓峰
住 所:江苏靖江经济开发区苏源热电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8日省“百日会战”交叉互查组、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煤炭露天堆放,大部分未进行覆盖,渣料场渣料未进行覆盖,灰库密闭不到位,大量灰散落路面),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0年10月18日,省“百日会战”交叉互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0年11月17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陆军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朱晓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陆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陆军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8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1日


2、靖江赣盛木业有限公司
微信图片_20201221115047.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67号

当 事 人:靖江赣盛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214A457A
法定代表人:曹彩萍
住 所:靖江市斜桥镇黄普村村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木边角料切片加工过程中产生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0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张、2020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0年11月2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曹彩萍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曹彩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7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贰万玖仟元(¥29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1日

3、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
微信图片_20201221115050.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66号

当 事 人: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3722848M
法定代表人:肖飞
住 所: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排口总氮浓度20mg/L(排放标准15 mg/L),镍排口总铅浓度0.1520mg/L(排放标准0.1 mg/L)、总镍浓度0.21 mg/L(排放标准0.1 mg/L)、总镉浓度0.304 mg/L(排放标准0.01mg/L),铬排口总铬浓度3.37 mg/L(排放标准0.5 mg/L)、总铝浓度15.1 mg/L(排放标准2 mg/L),雨水排口总镍浓度0.23 mg/L(排放标准0.1 mg/L))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泰环监(水)字〔2020〕第〔1038〕号)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5张,2020年7月15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陆勇刚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2020年6月份镍排口日排放水量统计表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专项)第11页复印件1份,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肖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1份、陆勇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陆勇刚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6、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0年11月2日提出陈述申辩:1、泰环监(水)字(2020)第(1038)号监测报告显示,我公司废水总排口总氮、镍排口总铅和总汞、铬排口总铝超标排放超过了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三标准)。我公司需要说明的是总氮、总铅、总汞、总铝都不是我公司环评批复的污染物因子。我公司环评批复有《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业重金属污染控制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从事靖江市电镀集中区电镀废水智能化收集及深度处理设施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上两份批复中均未将以上污染物因子列入我公司污染物控制指标。我公司将提供以上两份文件供查阅。2、我公司三个废水排放口,一个是废水总排口,还有两个第一类污染物排口,分别是镍排口和铬排口。泰环监(水)字(2020)第(1038)号监测报告显示,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在我公司镍排口检测出总铅、总镉超标,铬排口总铝超标。我公司是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中参照电镀行业进行管理。按照《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申请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进行管理。根据《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第七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表14的要求,对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指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分质处理的特定处理单元出水口。我公司认为含镍废水排口是含镍废水的特定处理单元的出水口,我公司只需要确保第一类重金属镍达标即可,其他污染物因子在总排口达标;铬排口是含铬废水的特定处理单元的出水口,我公司只需要确保第一类重金属铬和六价铬达标即可,其他污染物因子在总排口达标。我公司将提供《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供查阅。3、2020年6月19日全省水环境质量交叉执法检查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时,不是采用在我公司镍排口和铬排口水池上方吊取的方式进行取样,而是通过开启管路阀门放取,放取的过程中致使池底部分沉淀物进入,导致超标。我公司认为通过该采样方式得到的检测结果是不具有可信度的。4、我公司“电镀废水智能化收集及深度处理设施示范项目”于2020年7月开始验收工作,并于2020年8月24日完成验收工作。根据《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从事靖江市电镀集中区电镀废水智能化收集及深度处理设施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我公司废水排放标准由原来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二标准提高到表三标准,故我公司认为2020年6月19日我公司仍然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是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二标准。以上为我公司的陈述申辩,请贵局酌情考虑采纳。
就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我局认为: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意对你单位采用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等次和裁量幅度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9日

4、江苏同康船业有限公司
微信图片_2020122111505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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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64号
当 事 人:江苏同康船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67017238
法定代表人:丁金兰
住 所:靖江市新桥镇老夹港口至东200米内的江堤外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9月16日、9月18日、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船舶制造项目,总投资200万元,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于2020年8月10投入生产;危险废物(废油漆桶)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9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9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张、2020年9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张,忻波、王小兵与江苏同康船业有限公司合同复印件各1份、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来信来访来电受理批办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船舶制造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2、2020年9月18日、9月28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宝卫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船舶制造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丁金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潘宝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潘宝卫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投资额证明1份,作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投资额处罚依据;
6、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船舶制造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0年10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一、关于对我公司行政处罚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肆万元的陈述和申辩如下:我公司2017年11月编制了评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于2017年11月19日进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专家签注了环保验收意见及贵局的审批意见,我公司一直按照验收及审批意见从事经营,有时查处有不到位的方面,我公司按贵局整改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到位,请求不予处罚;二、关于对我公司行政处罚第二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伍拾万元及对当事人潘保卫罚款捌万元的陈述和申辩如下:我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也进行了“三同时”验收,也通过了专家组验收,其配套项目设施未建全,违规建造船舶是基于有特殊情况,我们知道建造船舶是违规的,但我们也是不得已接受的,而属无耐之举,政府的指令我们又不能抗拒,具体实际情况是这样的:根据靖江市政府2020年工作计划,针对新桥镇境内的部分船厂在年内必须拆除完毕,新桥镇政府在实施船厂拆迁过程中遇到了矛盾及遗留问题,8月初新桥镇政府领导与我公司协商,需要我公司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具体由于被拆迁船厂与客户建造合同的履行涉及违约,已签约的甲板船建造不能按期施工,政府与我公司及合同方三方协商,我们承诺在不挣钱的情况下,由我公司承担被拆除船厂履约甲板船的建造,目前已进入施工阶段,我们认为接受政府的此项政治任务,既是光荣担当,也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从而化解了政府矛盾减少政府支出,得到新桥镇政府领导的认可和表扬;三、关于对我公司行政处罚条例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罚款壹拾万元的陈述和申辩如下:我公司自开业以来一直对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及容器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废的设施,场所均已设置危废的识别标志。并按危废规定进行贮存、运输、处置给有资质的企业处理实施清洁生产,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贵局在检查中发现违规的目前均已在期限内整改到位,请求不予处罚;四、江苏同康船业有限公司组建于2011年创办,原先主营为船舶修理和保养,现因同康船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已经面临经营危机,为挽回影响,现持股人王金付冒着亏本的风险于2020年8月份收购了同康船业的股权,解决了若干的债权债务纠纷,发放了拖欠多年的员工工资,化解了社会矛盾。由于我公司新接手经营本企业,加之我们是外地人,很多要求及细节未充分与贵局对接好,造成了一些违规,还请求谅解;五、我公司为了减少对环境和大气的污染,加大了对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购置了水雾炮消防三为一体的洒水消防车,烟尘分布在施工现场净化器若干台,组建了现场环保专队6人,对厂区进行了全面整理,现我们每天对厂区所有区域进行清理和除尘,确保厂区垃圾清、灰尘清、废物清,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卫生。8-9月份环保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纠正,整改项目分别落实到位。由于目前环保要求高及我公司认为原经营范围的保养与维修船舶对环境的影响较大(主要体现为粉尘大、油污多,铁渣垃圾多),因此我公司认为船舶建造相对污染的系数较小,对环境及水源造成的污染相对小,也方便治理。因此经营建造和船舶改造,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其利大于弊,并能够达到达标排放;六、以上是我们的陈述和申辩,鉴于同康船业违反了相关环境法规,理应受到处罚。我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工作。我们保证态度诚恳,思想端正。现本公司提出如下诉求,请求靖江市生态环境局考虑我们企业实际,给予照顾解决为感!1、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我企业实际情况,对二份处罚告知书从轻处罚或不处罚;2、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保相关条例,照顾我公司增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船舶建造内容,增加办理船舶建造的环保许可。
就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我局认为:你单位船舶制造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申辩内容中提出拟处罚的建设项目已经过环评审批、通过“三同时”验收,经复核,你单位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意见是船舶修理项目,本案是对你单位船舶制造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申辩理由不成立;申辩第三点,危险废物已整改到位,鉴于你单位能及时改正且该违法行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申辩理由予以采纳;申辩第四、五、六点与本案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无直接关联性,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危险废物已整改到位请求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同意对该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肆万元(¥40000元);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伍拾万元(¥500000元);
合计罚款伍拾肆万元(¥54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9日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4家单位
能够知错就改,
同时其他单位也要引以为戒,
重视环境保护问题,
这是责任,更是义务!

▍来源:靖江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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