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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靖江】引以为戒!靖江一批商家遭行政处罚!名单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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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8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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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各位靖江宁,
快来看看你平时光顾的商家
是否上了食药黑榜

2020年10月26日,
靖江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一则消息: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0.10.26)
微信图片_20201028110149.png

具体内容如下:
微信图片_20201028110153.png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除了食品安全需要我们格外重视之外
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同样不可忽视!
近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对靖江2家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2020年10月27日,靖江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江苏标久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翰纳泵业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两家企业都被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如下:

1、江苏标久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图片_20201028110158.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55号

当 事 人:江苏标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7172836R
法定代表人:吴先良
住 所: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制蜡、修蜡工段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制蜡、修蜡工段存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0年9月1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吴波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制蜡、修蜡工段存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吴先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吴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吴波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制蜡、修蜡工段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陆万元(¥6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3日



2、江苏翰纳泵业有限公司
微信图片_20201028110202.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56号

当 事 人:江苏翰纳泵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98591414A
法定代表人:李云
住 所: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漆工段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喷漆工段存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0年9月1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冯长青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喷漆工段存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冯长青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冯长青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喷漆工段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陆万元(¥6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3日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单位
能够知错就改,
同时其他单位也要引以为戒,
重视环境保护问题,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这是责任,更是义务!

▍来源:靖江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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