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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靖江】坍台!新桥一30岁男子溜进公厕搞偷拍,监控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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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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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其在公厕被一男子偷拍。接警后,民警施宇铖带领同事立即出警,到现场了解情况。报警人刘女士向民警反映,傍晚17时许,其来到公厕上厕所时,突然看到一个手机摄像头闪着红光出现在挡板下方。刘女士发现自己被偷拍后,立即大声惊呼“谁?”并用脚踹了踹厕所内隔间的门。期间,刘女士看到一上身穿蓝白格子衬衫、下身穿黑色长裤的男子从女厕所夺门而出。刘女士怀疑,就是该男子偷拍了自己,于是立即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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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根据刘女士的描述,调取了事发地点的监控视频,民警在监控中发现,该男子事后又返回公厕附近,并驾驶一辆黑色轿车离开。通过侦查,民警成功锁定违法嫌疑男子为孙某(男,30岁,新桥人)。当晚22时许,民警依法传唤孙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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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室内,孙某主动承认自己的偷拍行为,称自己为了一时寻求刺激,头脑一热,便来到了公厕。因为自己是第一次偷拍,被陈女士发现后,孙某慌张害怕之余就立即删除了偷拍视频,并保证没有将视频流传出去。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警方依法对孙某处以罚款500元治安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
女性朋友们出门在外注意防范,如遇到偷窥偷拍应及时报警,以免发生更大的侵害,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该类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来源:靖江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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