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279|回复: 0

【新靖江】靖江这7家单位因环境违法进行处罚予以公示!

[复制链接]
  • 打卡总奖励:473
发表于 2020-9-15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会员注册

×
近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对靖江7家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1、江苏宏毅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图片_20200915115236.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26号
当 事 人:江苏宏毅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T6D6P6L
法定代表人:杜鹏
住 所:靖江市斜桥镇丹华港桥西侧2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金属拉丝、汽车配件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存在金属拉丝、汽车配件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事实;
2、2020年7月12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杜灿桂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金属拉丝、汽车配件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杜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杜灿桂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杜灿桂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金属拉丝、汽车配件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0年8月11日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1、按相关规定审批办理了《金属拉丝、汽车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6月开始搬运、安装相关设备,大部分设备均已安装到位,其中在线监测设备也因疫情的原因,该设备直至今年5月初才寄至我司,所以我司才没有及时完成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手续,同时,2020年5月,由于监控站房经专家和贵局验收人员的现场查看,对部分在线监测硬件设施的软件需要升级,才能对接江苏环保网的在线监测端口,所以客观上没有能进行最终验收,现已与江苏盈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验收合同;2、不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生产的行为,因为安装设备完毕后,我司要对其进行安装调试,通过调试进一步发现设备的使用情况,为下一步的验收工作打好基础,有一条整线抛丸设备由于疫情原因5月份才进行搬移,抛丸机和在线酸洗磷化线至今为止还没有调试结束;3、对于上述情况,贵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拟对我单位处罚40万元。我单位在事发后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投入巨资进行整改,主动消除影响,同时因今年的疫情影响最终生产还未形成,确实无力承担贵局拟处罚的金额。综上,我单位认为对于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法行为,在处罚时应充分考虑其涉案的违法情节以及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和产生的影响等因素,体现行为、责任、处罚相一致的原则,故恳请贵局依法减轻对我单位的行政处罚。

就你单位的听证意见,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我局认为:你单位金属拉丝、汽车配件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事发后能投入巨资整改,消除影响,故酌情采纳你单位请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治。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9日



2、靖江市斜桥东方锅炉配件厂

微信图片_20200915115240.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30号
当 事 人:靖江市斜桥东方锅炉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X087782712
投 资 人:陈小炳
住 所:靖江市西来镇创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锅炉配件制造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硫化物、氮氧化物,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装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7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装置的违法事实;
2、2020年7月21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梁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装置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小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陈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陈梁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锅炉配件制造项目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0年8月19日进行了陈述申辩:我单位一贯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早在2003年就办理了环评手续,并在2018年铸造行业大整顿中因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被政府合法保留,在2019年决定将冲天炉改为符合环保要求的中频炉,2019年12月份在审批局取得备案,2020年6月委托靖江天诚环保事务所编制环评报告书,因受今年疫情及安监督查的影响,各项进度缓慢,下面我单位会抓紧各项改造工作进度,争取早日完成改造工作。请体谅我们小企业在今年这种经济大萧条的形势下,酌情对我单位处罚额度予以减免。

就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关联性,也正是因为考虑到今年疫情影响和你单位积极整改,所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2万至20万元的处罚范围内作出罚款3万元的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9日




3、靖江市佳特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微信图片_20200915115243.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32号
当 事 人:靖江市佳特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702969X3
法定代表人:蔡义海
住 所:靖江市靖城光明村八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漆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张,现场检查视频(U盘1个)、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喷漆工段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0年8月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蔡义海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喷漆工段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蔡义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喷漆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9日


4、靖江市长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微信图片_20200915115247.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29号
当 事 人:靖江市长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845946
法定代表人:陈建勤
住 所:靖江市斜桥镇斜新路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铸件制造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装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装置的违法事实;
2、2020年7月2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建勤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装置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建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铸件制造项目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0年8月18日进行了陈述申辩:2020年前我单位计划对炉体和废气等污染设施节能环保改造,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由于今年受新冠病毒影响,复工复产较晚,加之后续一些督导检查,一直处于半开半停状态,导致改造项目进度不理想,部分客户流失,资金回转困难。通过此次事件,我单位深刻反思,决定停止生产,冲天炉在10月份全部拆除。请考虑我单位实际困难,对处罚额度予以减免。

就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关联性,也正是因为考虑到今年疫情影响和你单位积极整改,所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2万至20万元的处罚范围内作出罚款2万元的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9日



5、靖江市顺兴纸制品有限公司
微信图片_20200915115250.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36号
当 事 人:靖江市顺兴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P3XG69R
法定代表人:陈炳芬
住 所:靖江市靖城龙王村村队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印刷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视频(U盘2个),证明你单位印刷工段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0年8月8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戴国旗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印刷工段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炳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戴国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戴国旗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印刷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9日



6、三峰靖江港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微信图片_20200915115253.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31号
当 事 人:三峰靖江港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0258663R
法定代表人:金自力
住 所:靖江市新港园区康桥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存在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2、2020年7月31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蓝秋城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金自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蓝秋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蓝秋城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款贰万元(¥20000元);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罚款贰万元(¥20000元),合计罚款肆万元(¥4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9日


7、靖江市盛翔模具有限公司

微信图片_20200915115256.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33号
当 事 人:靖江市盛翔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0528836D
法定代表人:孙振
住 所:靖江市靖城街道光明村村民委员会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脱模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张,现场检查视频(U盘1个)、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脱模工段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2020年8月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振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脱模工段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孙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脱模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9日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七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靖江市政府网


新靖江论坛内发表的信息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发布信息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存在侵权问题,请与新靖江论坛联系删除!
+10
公众号:靖阅网、新靖江论坛(www.jjsbbs.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