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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靖江】女子被靖江警方拘留3天,只因在朋友圈发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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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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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家车和新手驾驶员数量的增多
一些不法分子
通过贴吧、微信、微博等平台
发布各种“收分、卖分、消分”信息
招揽生意实施违法活动

近日
靖江市公安局抓获一名
在网上发布“收分、消分”信息的违法人员
并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微信图片_20200909111121.jpg
8月13日
靖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
在工作中发现一网名为
“车务。年审。(152610XXXX2)”的网友
频繁地在微信朋友圈及聊天群内发布
“急要AB证分”“扣分的联系我”等信息
微信图片_20200909111130.jpg 微信图片_20200909111132.jpg 微信图片_20200909111134.jpg 微信图片_20200909111137.jpg


发现这一情况后
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取证
很快明确违法嫌疑人为蔡某
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过调查
蔡某对自己在微信朋友圈、聊天群
发布相关买卖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微信图片_20200909111141.jpg 微信图片_20200909111143.jpg
2019年以来
蔡某通过昵称为
“车务。年审。(152610XXXX2)”
“收分,年审。”两个微信号
将买卖驾驶证分数的违法信息
发布了409条微信朋友圈
同时发送至27个微信聊天群
微信图片_20200909111147.jpg 微信图片_20200909111150.jpg
8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蔡某行政拘留3日
timg_副本.png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买卖驾驶证分数属于违法行为,网上发布买分、卖分、消分信息同样违法,有车一族应谨遵交通法规,自觉抵制从事“买卖驾照分”的违法行为。参与买卖驾驶证分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严肃处理。



▍来源:平安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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