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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舟原创:常见预付卡纠纷,你应该知道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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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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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焦国栋 吴家敏

随着便捷快速的“卡时代”的来临,各种“储值卡、会员卡、健身卡……”也取代现金占据了我们钱包的主要空间。各式各样的预付卡俨然成为了商家促销和牟利的新途径。凭借着这种“先存钱,后消费”、“商业预付卡可以打折让利、升级服务为“卖点”的消费诱惑,不少商家吸引到了大量的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一旦与商家就预付卡存在纠纷,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

根据2017年颁布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对消费者遇到预付卡的纠纷的不同情况如何维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若消费者遇到迟延开业、拆分服务项目和期限、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和商品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四)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遇到上述情形,消费者可先通过本地民生热线12345向工商窗口反映情况,由工商部门认定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若认定为欺诈消费者可根据条例第六十三条维护自己的权益。第六十三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且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二、若消费者遇到会员卡中还有余额,但是经营者却停止营业了,同时经营者没有通知消费者进行相关处理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三)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四)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遇到此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按照上面处理方法进行解决。

三、若消费者购买的预付卡经营者规定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或者购买后后悔想退卡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第二十八条(一)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二)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若商家未按照规定退款,消费者可以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中规定: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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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法舟律师的分享,认真看了,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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