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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舟律师事务所主任 范凯洲律师
题记:《监察法》今日公布并实施,作为法律人,必然关注。在对条款进行通读、研读,并结合此前对“草案”已经研读及阅看有关资料,现对有关条款提出如下解读。
特别申明:如下解读不涉及政治!仅是从法律逻辑等进行解读,也抛砖引玉,欢迎法界同仁从法律角度的交流、拍砖。
总体感受:【《监察法》并非仅仅适用公职人员!也可能适用非公职人员、比如你!!】
【一】
“第二十二条、…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某解读:此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就并非是公职人员!而是公职人员的相对方人员。换言之,任何一名并非公职人员的公民,如果被监察机关“认为”(可能仅仅是“认为”,当然有可能有基本的线索~~比如有“检举”)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就可以被监察机关进行“留置”,时间为三个月及至延长至六个月(《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某解读:此处“涉案单位和个人”也并非是公职人员!而是公职人员的相关方及人员。换言之,任何一名并非公职人员的企业、单位或公民,如果被监察机关“认为”“涉案”(可能仅仅是“涉案”,当然也有可能有基本的线索~~比如有“检举”),有关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就可以被监察机关查询、冻结。
【三】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某解读:与上述第二十三条同样,此处“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也并非是公职人员!而是公职人员的相关方及人员。换言之,任何一名并非公职人员的企业、单位或公民,如果被监察机关“认为”“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也仅仅是“可能”,当然也有可能有基本的线索~~比如有“检举”),其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就可以被监察机关搜查。
【四】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某解读:与上述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同样,此处“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也并非是仅仅针对公职人员!而是包括公职人员的相关方及人员。换言之,任何一名并非公职人员的企业、单位或公民,如果被监察机关“认为”(仍仅仅是“认为”,当然也有可能有基本的线索~~比如有“检举”)存在“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也仅仅是“可能”,),其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就可以被监察机关调取、查封、扣押。
【五】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某解读:此处“技术调查”(包括此前俗称“技侦”的监听等)并非仅仅针对被调查的公职人员,也包括涉案的其他非公职人员的公民。
【六】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某解读:此处“相关人员”也并非仅仅是公职人员!而是公职人员的相关人员——包括外籍人员。换言之,任何一名并非公职人员的企业、单位或公民,如果被监察机关“认为”“相关”(可能仅仅是“相关”,当然也有可能有基本的线索~~比如有“检举”),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其就可以被有关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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