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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当事人钱某到张家港法院缴纳了10万元罚款。这是张家港法院对涉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出具罚款决定之后,当事人震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了缴款义务。 张家港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张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判令某环保科技公司、某建筑材料公司等返还苏州某新材料公司转让款7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钱某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连带归还借款本金37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被告某建筑材料公司所抵押房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两审法院认定,该案所涉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原、被告存在相互串通、虚设债务进行诉讼的情形,且存在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对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厂房设定抵押等方式规避履行法律义务的意图,对(2015)张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造成极大的困扰。据此,张家港法院依法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张家港法院认为,钱某、某建筑材料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企图通过虚构合同、抵押厂房的形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情形,遂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钱某、某建筑材料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各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基于目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高发、真假难辨的特点,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以利于对当事人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真实作出综合判断。如果有当事人企图规避法律,虚构借贷行为来规避应尽的义务,将受到法院严惩。 来源: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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