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靖江论坛微信 发表于 2020-6-13 11:29

【新靖江】朋友圈卖减肥药,某“95后”女子涉嫌生产、销...

近日,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98********,汉族,大专文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区**镇**村**路**号**幢**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5月8日重新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未依法取得许可,通过微信向魏某某(另案处理)购进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MG”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联系、快递寄送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34000余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6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苹果X手机1部,暂存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MG”减肥产品等物证照片;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近年来,
“减肥”一词在老百姓,
尤其是女性群体中被越来越多提及。
但是在减肥面前,
大家都要“擦亮眼睛”、保持理智。
看似立马见效的减肥药,
很可能不靠谱。
这样的打开方式,
你是不是很熟悉?



但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了
从淘宝或者朋友圈购买的减肥药
有确认过来源渠道正规吗?
符合食品药品生产标准吗?


上文中提到的西布曲明是一种化学制剂,
服用后会抑制中枢神经、
严重损伤肝肾功能。
因其有严重副作用,
我国于2010年10月30日正式
叫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的制剂和原料药。

最好别在网上买减肥药

小编在某宝网上
搜索“瘦身”、“美颜”等关键词时发现,
不少保健品销量不错。

那么,
网上销售的减肥药是否名副其实?
我们购买时要怎样辨真伪?


现在网购平台上很多减肥产品张冠李戴,
冒用批号、商标,
消费者辨识真伪难度很高,
而药监部门对于网络市场的监管难度也很大。


小编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
最好不要在网络上购买减肥产品,
即便购买也要仔细检查产品是否具有销售资质、
是否有相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明。
尤其需要注意,
产品的配料中是否加入伤害人体的成分。
购买时要索取发票,以便维权。


虽然减肥机构一直宣称“要么瘦,要么死”,
健康总归是比瘦更重要的事情。
减肥药并非保健品,
即使需要也应该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不要轻信广告里立竿见影的神奇减肥效果,
在吃药这件事上一定要拒绝“三无产品”。
切记!


话说,
小编这么圆润(pang)都没吃减肥药,
管住嘴迈开腿岂不更省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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