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曾在裕纶工作过的人员补偿金问题的书面答复
最近,陆续有曾在江苏裕纶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纶公司或公司)工作过的人员,来公司询问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身份置换补偿费问题,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本次主要答复的对象:在裕纶公司改制前(2002年12月31日之前)在册职工,在改制后(2003年1月1日之后)未到退休年龄离开企业的人员。
二、根据靖江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裕纶公司改制批复文件(靖企改39号),公司改制时(2002年12月)在册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的提留标准为530元/月,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龄长短,有1年提留一个月。
三、凡符合第一条的人员,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以及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裕纶公司改制的批复文件(靖企改39号),分别不同情况予以执行。
1、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已依据改制相关政策及《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支付了改制前身份置换补偿费、改制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维持或者调整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公司依据改制政策支付了改制前身份置换补偿费,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不支付改制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公司允许而自行离开,或者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公司依据改制政策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不支付补偿金。
四、凡公司改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或者公司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都不存在剥离身份置换补偿费;凡公司改制时在册职工,改制后在本企业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再支付身份置换补偿费。此前市工信局已经口头和书面答复,公司不再重复。
江苏裕纶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企业职工以股金的方式向企业投入资金,现公司二次改制,企业得到了一笔补偿金,有股金的职工有权利分得这比补偿金。 企业职工以股金的方式向企业投入资金,现公司二次改制,企业得到了一笔补偿金,有股金的职工有权利分得这比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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