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伊朗行略看江苏企业"一带一路"海外投资的注意要点
主笔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范凯洲律师因某顾问单位已经初步与伊朗有关客商商定在伊朗投资建设光伏电站及相应工厂。值伊朗举办国际机电展览、其中一部分是光伏能源设备展览之际,顾问单位委派范凯洲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赴伊朗与有关客商进行进一步会商,并对伊朗进行实地考察。
1、考察行程时间: 1.1、(略)。在伊朗整个时间是4整天。 1.2、就无锡或南京出发至伊朗,目前有诸多飞机路线,如上从乌鲁木齐转机是较好路线。据了解,另有通过泰国的曼谷、阿联酋的迪拜等之转机。 1.3、建议:因江苏及安徽二省现到伊朗进行投资、贸易的往来人员较多,故从发展在伊朗及周边国家的商务出发,必要时应设立从南京到伊朗的直飞航线。 2、考察行程概要: 本次考察区域仅在伊朗首都德黑兰,未到其他地区。在德黑兰期间,除参加展会外,与伊朗多位当地客商等进行了会见交流,并与多家中资企业在伊朗的驻地主管、中资企业聘用伊籍员工等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及至德黑兰主要区域地点、德黑兰大学、法院检察院进行了实地探访。 3、总体观感: 伊朗并非此前传说中过多神秘及存在过分宗教极端、教派冲突暴力的国家。所经地区,反映出伊朗总体较有现代化现象,某些地方及设施、服务也很先进,但由于此前若干年涉及伊斯兰革命、两伊战争及国际制裁禁运等而致较多基础建设较显陈旧----但已在更新中,权富阶层与平民阶层区别较为明显。总体类似中国大陆上世纪90年代中期。对此,有关情形详见我根据行略而写就的四篇漫步记录,网址https://www.meipian.cn/c/23194898。
4、伊朗现行投资、贸易的应知背景情况: 4.1、根据以前对伊朗的有关了解,并此次中资企业派驻伊朗多年的负责人、有关主管告知: A、在伊朗巴列维王朝统治期间(1925年-1979年)期间,由于伊朗的能源优势及国家管理近西方化,德黑兰曾号称“小巴黎”,国民衣着等也很西方化时尚、开放。除石油外,伊朗亦拥有其他诸多地质资源,是一个能源大国。 B、但由于巴列维王朝开发利用能源等并未使基层民众享受到相应福利,导致后来发生“伊斯兰革命”。但近年来,由于西方国家的制裁禁运使得伊朗的经济得到较大制约影响,也影响到民众的生活,并及一些宗教管理的制约,使些许民众反而有所怀念巴列维王朝。伊朗女性虽然在外身着黑袍纱巾等,但在家内还是并不过多受到制约。 C、伊朗原所在是波斯帝国。波斯帝国原是亚洲与欧洲进行贸易交易的交汇点,波斯商人很是精明,伊朗人承继了波斯商人的精明。因此,如应“知己知彼”,至伊朗及其他“一带一路”区域国家进行业务的中资企业及人员应对所涉国的人文历史等进行必要的了解,此可谓是涉外投资贸易的第一要点! D、由于伊朗地处西亚,位于中国、俄罗斯与受西方国家重大影响的沙特拉阿伯等阿拉伯国家、及再西向的欧洲国家之间的中间地域,因此,仅从避免西方国家影响及控制直接到达中国国境,与伊朗建立良好的国家关系等,建立必要的缓冲地域及“以邻为友”,也极为重要。故,在与外国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必要了解有关地缘政治,此可谓是涉外投资贸易的第二要点。 E、此前多年,由于西方国家对伊朗的制裁禁运,但中国仍努力基于传统友谊、地缘政治及经济发展等,与伊朗建立、保持及强化了有关经济合作。到目前为止,虽然西方国家已经解除了对伊制裁,伊朗亦曾从融入世界角度主动与美国等主动示好等,但伊朗已经意识到美国等西方国家仍对伊保持着很大的警戒、距离,再及中国的经济发展、国家经济实力、产品设备和技术的“价廉物美”、近年“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经济合作不附过多附加条件等,伊朗与中国仍保持及增进着经济合作,中国在伊朗的国际投资、贸易中达半壁江山。因此,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是涉外投资贸易的第三要点。当前,西方国家及俄罗斯等也对伊朗强化着投资贸易。其中,俄罗斯较为强劲(也如有地缘政治的考量);11月初,俄罗斯总统普京即到访伊朗。美国、英国、德国等虽有投资,但并不过多;韩国、日本也着力进军伊朗,但明显比中国为弱。 4.2、中央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不仅是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角度出发,也是为了建立及强化与所涉国家的传统友谊、扩展中国的友谊和影响,避免必须与多年与中国在意识形态等对立冲突的西方国家的直接对峙,通过经济合作融合区域国家。因此,对外建立业务关系必要充分认知“一带一路”的战略意图,在具体业务中以此作为圭臬,主动切合国家战略。 4.3、如上所述,伊朗总体类似中国大陆上世纪90年代中期,虽然已经有所发展和改革开放,但在某些领域仍较低弱。也虽然每个国家有各自不同的文化和管理方式,但其某些人文、法治等仍严重影响到国外企业人员与其的经济合作。 据伊朗本地从事商务人士坦言,伊朗人与重视契约的英美人不同,对合同等重视度较轻,与其投资贸易更多依赖人与人之间的信赖程度,及出现问题时相互磋商、妥协等。但伊朗国家、企业及人员主动违约、毁约一般不多,一旦谈妥、基本履约。 伊朗本地人及与伊朗司法有经历的外国人表示,伊朗的司法体系目前仍比较落后,存在相当程度腐败,诉讼中可能需要金钱来解决问题。但近一年来也从程序角度有所进步,如法院内开始普及电脑,当事人可上网查询案件进程等。 实地考察中认知到伊朗的司法体系较为落后,如司法机关内懂英语的人员并不多。当然可能由于存在宗教等,及类似中国强调“调解”等,其存在内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及柔和现象。因此,也需要对伊朗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制度进行必要的深入调研。 4.4、由于伊朗在意识形态方面刻意去西方化,除非是从事国际贸易人士,大部分伊朗人的英文程度较差。 4.5、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伊朗也存在一定的权贵阶层。即便在伊朗由于经商而一定富裕的商人,也很难进入该阶层。 4.6、伊朗一直想积极融入国际社会,如:其虽然是能源大国,但参加签订了避免地球气温上升等的《巴黎协定》,且承诺进行有关新能源建设;也正因此及贻利子孙,并及光伏资源巨大,伊朗开始加大光伏领域的建设。
伊朗亦设立了自由贸易区,由此可见其发展的决心和后劲。 伊朗在基础设施建设、汽车工业、互联网贸易及服务等领域均有强大需求。 5、海外投资的注意要点: 5.1、除上述“背景情况”中已述外,如果投资伊朗,从便利深入了解、交流,中资企业应注意培养中方人员学习波斯语,伊朗当地有用英文授课的波斯语课程;及,派驻年轻干练的人员到伊朗驻地,除学习波斯语外,也强化对伊朗当地社会的深入了解。 5.2、从便于投资贸易、及如进行金额颇大的业务等,应注意结交伊朗当地一定层级的官员、商人。在一开始,从了解投资贸易信息、便于迅速与伊朗建立业务关系出发角度,建议与已经在伊朗当地多年进行投资贸易业务的中资企业建立关系,并在以后抱团合作,以相互交换业务信息、人脉资源及相互支持。 从拓展“一带一路”发展,建议: A、 可由江苏省政府通过中国驻伊朗大使馆或经济商务机构了解切合江苏企业产品及业务的伊朗某一省,由江苏省与该省建立友好省际关系,以便于江苏省企业在该省、并以该省为基点而向伊朗其他地区迅速建立投资贸易关系; B、 可由江苏省工商联(商会)主动与伊朗的商会进行联系,通过商会了解伊朗企业的产品及投资需求信息,并据以挑选江苏企业相应出口,以拓展江苏企业的对外业务,实质化践行“一带一路”。上述建议不仅是对伊朗,对其他“一带一路”区域国家也实用。 5.3、应注意伊朗客商的选择。任何业务实际都是“投人”,中外概莫如是。因此,从业务的顺利、避免风险等,应加强对伊朗客商的了解,了解其发展史、诚信度、经济实力等后再行选择。当然,从便于投资贸易、及如进行金额颇大的业务等,应注意结交一定层级的官员、商人。 5.4、交易方式的选择和确定。 A、考虑到目前对伊朗的业务金额结算主要是通过中国某银行等进行,而伊朗有诸多银行,目前某银行认可的伊朗银行为五家,故如进行结算,应选择对某银行认可的五家伊朗银行及其等开具的信用证等。 B、应注意与伊朗客商的有关投资合同、贸易合同等文件签订。对与伊朗客商合资设立公司,应明确股权设置、出资金额及方式等。 C、 目前,从上海港通过海运到伊朗的时间约为20天,物流较为通畅。但据了解伊朗目前的通关较为复杂,如果没有较好的报关公司,有的货物滞留海关达二个月。因此,如涉产品贸易,应注意选择一家有实力及与当地海关等有良好关系的报关公司。 5.5、时差及休息: 如上已述,中国与伊朗的时差是4个半小时。伊朗是周四、周五是法定休息日,而中国是周六、周日是法定休息日。伊朗的星期六、星朝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早上9点到下午5点也就是北京时间的下午1点半到晚上9点半。伊朗星期四大部分公司都休息,但是也有公司上午上班,早上9点到下午1点也就是北京时间下午1点半到下午5点半;星期五全国都休息任何人都不谈生意的再要紧的事情也不要星期五打电话。所以说中国一般星期六到星期三国内时间的下午到晚上打电话比较合适。 根据中资企业的经验,在中国时间周一下午三时与伊朗进行电话会议交流工作事务较好,总结既有、确定工作计划。其后,再有事务,以电话、电邮、微信(whatsapp)交流;如再有必要,飞到伊朗见面交流。 5.6、目前伊朗与中国企业进行经济合作,如上已述,核心是中国企业的经济实力—-能够带资金进入、产品产品设备和技术的“价廉物美”,因此,中国企业在与伊朗业务时,应注意运用中国国家就“一带一路”战略而给予企业的诸多资金等支持以加强资金实力;并注意产品设备和技术的适当先进度和适时更新。特别是,要以诚信为本,不能以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伊朗,以避免投诉,更避免影响企业形象和国家形象,也避免因此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惩处。 5.7、在与伊朗企业建立业务时,除上述有关银行选择外,对有关争端解决机制应注意避免选择伊朗当地司法处理,而选择如中国法院处理或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如香港仲裁等。在与某中资企业驻中东代表(包括伊朗、土耳其兼印度)交流时,其提及:中东地区国家有诸多商机;土耳其也有类似伊朗情形、但较伊朗先进。另,上述代表介绍到,其企业近年遇到与印度某企业有纠纷,但因约定仲裁,该仲裁现费时已一年许、仍无进展。而我们律师回到无锡后,也恰巧遇到无锡某国有集团下属企业也遭遇与印度客商的类似情形。因此,除重视上述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外,我们也建议可以采取将有关权益转让予美国有关企业、再以美国企业运用“长臂条款”在美国对印度企业等提起诉讼等维权方式。 5.8、据以某些媒体以前报道,许多企业家担心与伊朗有业务后影响与美国企业的业务。但据某安徽籍企业家介绍:由于工作所需,其经常往返于中国-伊朗-美国等国家,伊朗出入境记录对其进入美国没有影响。故此,除业务往来必要的谨慎处理外,无需过多担心如前。
如上内容仅是在行程中注意认真深入了解而总结,但更多实际情形需要在以后的更多实地交流、实际运作中加以完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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